前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商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总包商对分包商的招用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商应当先清偿,再依法追偿。建筑工程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商应当先清偿,再依法追偿。
为了解决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权益问题,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总包商的垫付偿还责任。这也是为了督促总包商加强对前端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总包商款设立专户等法律规定,杜绝工资拖欠现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总包商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农民工工资后,应当依法向分包商追偿。
案例分析
【案例关系简图】
案号:(2022)京0108民初9942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严禁个人承接工程分包业务。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靠前款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将承包工程发包、分包、转让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
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结清工资,再依法追偿。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城建十六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胜利源公司为劳务分包方。胜利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咸明伟,且咸明伟与朱胜军、朱胜军与崔杰之间存在建筑领域内的连带分包关系。因此,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结算工程款,城建十六公司、胜利源公司、咸明伟、朱胜军均应对崔杰所欠劳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认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概念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定义,是理解这一概念的重要参考: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是指从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建设任务,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中标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按照工程建设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中标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负责支付其承包工程中农民工的工资,分包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中标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直接负责支付其招用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附件:湖北省工程建设劳务用工规范管理指导手册(靠前版)
本手册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有建设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是指将工程建设任务分包给建设单位,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承包总包企业下达的专业工程或劳务,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参考:
1.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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