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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 > 安徽省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法规

第六章附则

靠前章 一般规定

靠前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坚持市场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遵循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标本兼治,依法根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目标责任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管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保障农民工按照职责领取工资的权利。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加强劳动者就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农民工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提出申诉,也有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提***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农民工。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方式、项目、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二)工资支付期限和日期;

(三)工资代扣代发事宜;

(四)与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隐匿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与工资支付台账相符的工资清单。

第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农民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工资押金、施工总承包单位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将劳务费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建筑总承包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基本信息、就业信息等实名登记。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和水平、安全培训状况等。

就业信息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岗位、出勤、工资支付等。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受委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押金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代替。

第十五条 建设总承包商应当依法在工程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

维权信息公告栏内容包括登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的二维码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日常管理工作;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其纳入拖欠工资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支持农民工使用现有银行卡或具有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获取工资收入,不得强迫农民工办理新的工资卡。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的工程建设行政部门、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农民工事前、事中工资保障。 、事后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劳动社会保障合规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

差异化管理主要包括抽查频次、优惠政策支持、工资存款存款比例、优先评价等措施。 根据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案件调查、劳动争议处理、法院判决等情况确定和更新。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失信处罚的规定,对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 纪律。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修复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鼓励市场主体在项目立项、招投标、融资贷款、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工资保证金入库、验收备案等环节作出公共信用承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健全联动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性事件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方面加强农民工实名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对职工工资专户管理、建筑总承包商工资支付、工资押金保管、维权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违法工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投诉网站,畅通线上线下投诉。 渠道。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联合监管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防止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行为的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部门联合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对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的分配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加强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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